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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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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建洲诉被告安玉堂、武瑞玲、尹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袁建洲,男,汉族。 被告安玉堂,男,汉族。 被告武瑞玲,女,汉族。 被告尹巧云,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洲诉被告安玉堂、武瑞玲、尹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袁建洲,男,汉族。

被告安玉堂,男,汉族。

被告武瑞玲,女,汉族。

被告尹巧云,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洲诉被告安玉堂、武瑞玲、尹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建洲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建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1元减半收取1230.5元,由原告袁建洲负担。

审 判 长  王 文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