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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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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宾与许继功、许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被告:许继功,男。 被告:许鹏,男。(缺席) 原告李克宾与被告许继功、许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晓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克宾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相成,被告许继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

被告:许继功,男。

被告:许鹏,男。(缺席)

原告李克宾与被告许继功、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晓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克宾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相成,被告许继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7日第一被告来我处借款100000元整,并由第二被告担保,期限为六个月,我曾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为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请,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实原告身份情况。

借条,以证实被告许继功在许鹏的担保下借原告10万元。

被告许继功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许鹏缺席,无质证意见。

以上证据经合议庭审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被告许继功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及其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被告许继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本金义务但至今未还,实属违约。因此原告李克宾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继功、许鹏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克宾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晓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