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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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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总工会与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立保字第1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总工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严寄音,该工会主席。 被申请人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保光。 申请人平顶山市总工

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立保字第1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总工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严寄音,该工会主席。

被申请人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保光。

申请人平顶山市总工会与被申请人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租赁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29日由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受理。平顶山市总工会于2015年6月2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中信公司存放于平顶山市总工会办公楼10楼、11楼办公室内的两套实木办公桌椅以及其他物品(详见物品清单)予以查封。平顶山仲裁委员会将平顶山市总工会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平顶山市总工会自愿提供其存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北路支行600015332509XXX号账户下的100万元一年定期存款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总工会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中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放于平顶山市总工会办公楼10楼、11楼办公室内的两套实木办公桌椅及其他办公物品(详见后附查封物品清单)予以查封。

冻结平顶山市总工会在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北路支行600015332509XXX号账户下的100万元一年定期存款。

财产查封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财产毁损、变卖、转让、赠与、抵押等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生

审判员  张文革

审判员  石少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岩

附查封物品清单:

10楼总顾问室:

1、单人沙发2张

2、办公台桌1套

3、文件柜1个

4、皮椅1张

5、接待椅2张

6、美菱饮水机1台

7、茶几2个

10楼北面自东向西第1间:

8、办公板桌1张

9、皮沙发三人1张、一人2张

10、皮椅1张

11、文件柜(三门)1个

12、接待椅1张

10楼南面自东向西第3间:

13、建议办公桌3张

14、椅子5把

15、绿色布沙发1个

16、小立柜5个

17、简易办公桌4张

10楼南面自东向西第2间:

18、皮沙发三人1张、一人2张

19、老板台1个

20、电脑椅1张

21、立柜(三门)1个

22、茶台1个

23、老板椅1张

24、美菱饮水机1台

10楼南面自东向西第4间:

25、简易办公台2个

26、简易台桌2张

27、立柜4个

28、书柜组合1套

29、单人沙发4张

30、茶几2个

31、座椅2个

10楼南面自东向西第5间:

32、简易办公台3个

33、板桌1个

34、茶几1个

35、皮沙发2个

36、书柜5个

37、布沙发2个

10楼北面自东向西第3间:

38、简易办公台4个

39、立柜6个

40、布沙发两人1个、一人1个

41、简易板桌3个

42、椅子3把

43、茶几1个

44、美菱饮水机1个

45、矮立柜3个

46、保险柜1个

矿业部:

47、简易办公台3个

48、布沙发2个

49、立柜2个

50、皮沙发三人1个、一人2个

51、办公桌1张

52、茶几1个

53、博古架3个

54、两门推拉书柜1个

10楼北面自东向西第4间(会议室):

55、会议桌1套

56、皮椅15张

10楼南面自东向西第7间:

57、办公桌1个

58、椅子2把

11楼南面自东向西第4间:

59、办公桌2张

60、藤沙发4张

61、椅子4把

62、书柜组合1

63、书柜组合2

64、立柜2个

65、安吉尔饮水机1

66、花架2个

67、老板台1套

68、书柜组合3

69、皮座椅3张

70、皮沙发两人2个、一人1个

71、茶几2个

72、消毒柜1个

73、床1张

74、衣柜1个

75、安吉尔饮水机2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