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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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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芳与刘方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惠芳,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赵力中,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方杰,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惠芳,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赵力中,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方杰,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李红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冯长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赫赫,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主任。

上诉人张惠芳与被上诉人刘方杰、原审被告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惠芳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7日作出的(2014)解民重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惠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力中,被上诉人刘方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原审被告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赫赫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王褚乡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重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贾文宇

审 判 员 刘成功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