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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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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利娟与王昆仑、段红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利娟,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申建国,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建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利娟,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申建国,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建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红生,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昆仑,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县。现住址不详。

上诉人牛利娟与被上诉人段红生、王昆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段红生于2015年1月29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交付房屋、承担过户费用并办理过户手续。武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温民祥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牛利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利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建国、牛建明、被上诉人段红生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5)温民祥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

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朱 海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