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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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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小军与关德正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小军,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德正,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满族,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李桂英,女,1966年4月3日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小军,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德正,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满族,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李桂英,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关德正妻子。

上诉人焦小军与被上诉人关德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依据上诉人焦小军本人提供的地址确认书送达开庭传票,邮政特快专递因其拒收无法送达而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开庭传票视为送达。上诉人焦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焦小军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焦小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路 林

审 判 员  贾胜利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