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李宪与被上诉人吴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李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福春。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李宪与被上诉人吴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李宪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福春。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李宪被上诉人吴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马李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李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