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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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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花与孙保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保奇,男,58岁,汉族。 上诉人张花因与被上诉人孙保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保奇,男,58岁,汉族。

上诉人张花因与被上诉人孙保奇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花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