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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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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殷少民初字第2号 原告李某某,女,201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母亲。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殷少民初字第2号

原告李某某,女,201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某母亲。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黄咏梅

审判员  韩万军

审判员  姚志广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