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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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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乡魁、杨雨生诉被告程英英、杨晓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648号 原告杨乡魁,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杨雨生,男,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程英英,女,生于197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杨晓刚,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4648号

原告杨乡魁,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禹州市。

原告杨雨生,男,生于1957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程英英,女,生于1974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杨晓刚,男,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乡魁、杨雨生诉被告程英英、杨晓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乡魁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乡魁、杨雨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杨乡魁、杨雨生负担。

审 判 长 :孟金虎

审 判 员 :胡伟霞

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康晓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