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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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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昌宏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红,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宏富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民终字第1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红,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莉,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新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昌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随成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