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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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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4313号 原告靳某某,生于1970年。 被告马某某,生于1969年。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民一初字第4313号

原告靳某某,生于1970年。

被告马某某,生于1969年。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晓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晓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