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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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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郊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李某某,女,50岁。 被告陈某某,男,44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明汉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25日公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社郊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某某,女,50岁。

被告陈某某,男,44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明汉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办理结婚证,因双方均是二婚,所以经常吵架。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李某某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基本信息;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登记结婚。

被告陈某某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认证为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均系国家机关作出的证件,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与被告陈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明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