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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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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华与梁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771号 原告陈金华,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梁洪海,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771号

原告金华,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梁洪海,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诉被告梁洪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陈金华负担。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王 莉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