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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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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剑与被上诉人杨玲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剑,男,汉族,住息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玲,女,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魏健,男,汉族,住息县。 上诉人陈剑因与被上诉人杨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剑,男,汉族,住息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玲,女,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魏健,男,汉族,住息县。

上诉人陈剑因与被上诉人杨玲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剑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魏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本诉原告杨玲在息县千佛庵中路经营一处中国福利彩票站即411528027投注站。2013年12月16日,杨玲(甲方)与本诉被告陈剑(乙方)签订一份福利彩票站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411528027投注站以及电脑、空调、沙发、刮刮乐展示柜等物品以及三个月的房租一并转让给乙方经营;并约定转让金为62000元,乙方先付定金20000元,到2014年3月付清余款时,由甲方将该站的押金条交付给乙方。该时,411528027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的彩票机余额为-15720.98元。协议签订后,本诉被告陈剑按约支付了20000元定金,并开始经营411528027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后本诉被告陈剑未按约支付转让费的余款。2014年7月,本诉原告杨玲按照信阳市福彩中心的通知领取10000元押金,即将本站的押金有30000元变为20000元。因多次协商未果,本诉原告杨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述。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本诉原告杨玲与被告陈剑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福利彩票站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杨玲按约交付了411528027福彩投注站以及电脑、空调、沙发、刮刮乐展示柜等物品,陈剑按约支付了定金20000元但其未能按约如期支付转让金的余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杨玲要求被告陈剑支付转让余款16279.02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在陈剑按约足额支付转让金后,杨玲亦应按约将涉案彩票站的押金条交付给陈剑持有。反诉原告陈剑在支付20000元定金后一直在经营涉案福彩投注站,故其诉称杨玲至今未按约转让经营权致其无法经营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陈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本诉原告杨玲转让款16279.02元,同时原告杨玲将411528027福彩投注站的押金条交付给被告陈剑持有;、驳回反诉原告陈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金钱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诉讼费用205元及反诉费300元,由本诉被告陈剑承担。

陈剑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处理结果错误。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杨玲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处理结果正确。故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责任。本案中杨玲与陈剑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福利彩票站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杨玲按约定交付了41152827福彩投注站以及电脑、空调、沙发、刮刮乐展示柜等物品,陈剑按约支付了定金20000元,但其未能按约如期支付转让金的余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杨玲要求陈剑支付转让余款16279.02元,有理有据,应予以支持。在陈剑按约足额支付转让金后,杨玲亦应按约将涉案彩票站的押金交付给陈剑持有。陈剑在支付20000元定金后,曾经营诉争福彩投注站,故其诉称杨玲未按约转让经营权致其无法经营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陈剑要求杨玲赔偿损失,但陈剑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陈剑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陈剑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