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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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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棋与平顶山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224号 原告王彦棋,男,1975年9月8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庆敏,经理。 被告陈绍辉,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棋诉被告平顶山昊源投资担保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224号

原告王彦棋,男,1975年9月8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庆敏,经理。

被告陈绍辉,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棋诉被告平顶山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绍辉民间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棋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彦棋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顶山昊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绍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彦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王彦棋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

人民陪审员  赵许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朝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