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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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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与肖为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李光,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袁加强,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孟祥勇,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周永,女,1979年2月1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正民初字第713号

原告李光,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袁加强,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孟祥勇,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周永,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肖为民,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张和军,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黄桂香,女,194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与被告袁加强、孟祥勇、周永、肖为民、张和军、黄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撤回对被告袁加强、孟祥勇、周永、肖为民、张和军、黄桂香的起诉。

诉讼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车卫东

审 判 员  郭华伟

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