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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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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敏诉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5)义民初字第744号 原告黄少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朝卿,河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龙山区龙山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2182529。 法定代表人张文兵,系该公司董

(2015)义民初字第744号

原告黄少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朝卿,河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龙山区龙山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92182529。

法定代表人张文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敏诉被告河南省中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少敏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少敏的申请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少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2元,减半收取2816元,由原告黄少敏承担。

审判员  贺卫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