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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军与赵红军、赵文江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2378号 原告何海军,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 被告赵红军,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赵文江,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军与被告赵红军、赵文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军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2013)安民初字第02378号

原告海军,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

被告红军,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赵文江,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军与被告红军、赵文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军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何海军负担。

审判员  初蓓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