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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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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杨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铜民初重字第00003号 原告王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海祥,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钟爱青,系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女。 被告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

(2012)安铜民初重字第00003号

原告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海祥,安阳市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钟爱青,系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乙,女。

被告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三元,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有海,男,1954年5月16日生。

原告王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某甲、王某乙、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柏涧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杨某某于2011年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后两原告王某某、杨某某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院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安中民二终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我院重审。发回重审后,两原告追加被告西柏涧村委会为共同被告。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7日、5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杨某某及其共同代理人杨海祥、被告王某乙、王某甲及其代理人钟爱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柏涧村委会代理人王有海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杨某某以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纠纷得以解决并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运

审 判 员  李晓亮

人民陪审员  史富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路文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