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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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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卢某某与郭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980号 原告郭某某,男,194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卢某某,女,1940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郭某甲,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卢某某与

(2013)安民初字第00980号

原告某某,男,194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卢某某,女,1940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某甲,男,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卢某某与被告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卢某某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卢某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海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