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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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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景玻璃有限公司与孙辉、郭炳南、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辉,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炳南,男,1966年6月2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三终字第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辉,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炳南,男,1966年6月2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景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金环,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国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方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胜豪,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辉、郭炳南与被上诉人河南新景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玻璃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七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景玻璃公司原审诉请法院判令孙辉、郭炳南、河南七建支付所欠工程款312199.80元,违约罚款10558.998元,以上共计322758.798元。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卫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后,孙辉、郭炳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孙辉、郭炳南的委托代理人郭红周,新景玻璃公司委托代理人宁国涛,河南七建的委托代理人周胜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4月7日,新景玻璃公司与郭炳南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地点在平顶山市建设路体育村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内容旧玻璃幕墙的拆除及新玻璃幕墙的施工安装,依据施工图中的内容及要求施工(120#系列型材、6+12A+6中空LOW-E玻璃)。工程量暂按2000㎡,竣工据实结算,单价540元/㎡,单价中不含税金和脚手架相关费以及需要检测时的检测费。工程造价暂按2000㎡×540元/㎡=1080000元。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特殊情况可适当灵活协商而定):1、施工人员进场开始拆除,待拆除完毕,型材进场支付总造价的40%,约合40万元。2、所有型材龙骨安装完成,玻璃已经开始进场安装,支付总造价的40%,约合40万元。3、玻璃安装完毕,幕墙胶正在施工,再支付10%,约合10万元。4、待工程全部完工,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通知甲方组织幕墙分项验收,甲方应接到通知后3日内给予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双方进行决算,决算后的剩余款项在20日内一次结清(留1万元作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满一年如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如有质量问题,乙方义务给予维修)。合同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中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为违约。除去《合同法》规定的免责情况出现外,违约方应向遵守合同方支付合同额1%的罚款。合同中注明此工程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双方应在互谅互利,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合同签字甲方郭炳南,乙方新景玻璃公司,代表屈金更签名并加盖河南新景玻璃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另查明,一、屈金更系新景玻璃公司的职工,是平顶山市体育馆幕墙改造翻新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二、平顶山市体育村升级改造工程是由河南七建中标后再次承包给孙辉、郭炳南(孙辉和郭炳南是合伙人关系)。三、孙辉、郭炳南将其承包的玻璃幕墙工程又转包给了新景玻璃公司。合同签订后,由新景玻璃公司组织施工,施工完毕后,该幕墙工程经过相关单位验收,并已投入使用,2014年1月16日,孙辉、郭炳南与屈金更进行工程量结算,经结算:1、总工程量1955.37㎡×540元/㎡=1055899.80元。2、已付款项合计:633700元。3、剩余下欠款项1055899.80元-633700元=422199.80元,减掉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金10000元,目前下欠金额为412199.80元。4、实际欠款:412199.80元。四、在2014年1月24日,甲方孙辉(合伙人郭炳南)与乙方屈金更签订平顶山市体育村幕墙工程余款付款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条款:1.乙方从甲方手中承包的幕墙工程圆满竣工并交付业主使用,经双方决算后,甲方尚欠乙方工程余款422199.80元,减掉1万元质保金,应付412199.80元(具体金额以郭炳南签字认可的工程量结算证明为准)。2.由于甲方是从总包方河南七建公司张传杰那里承包的工程,现在工程余款尚未结算完毕,所以甲方愿意把所欠的余款从河南七建张传杰那里直接支付,经甲方与河南七建沟通,河南七建也愿意配合这种付款方式。3.本次(2014年1月份)的拨款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甲方所欠乙方剩余的工程,如果七建还有甲方的工程款项,七建可直接拨付给乙方,如果不够,甲方自行另想办法支付乙方的剩余款项。4.甲乙双方商讨清偿支付剩余工程款过程中,由于乙方不是和七建的直接合同关系,所以乙方不能直接影响到七建。甲方签字孙辉,乙方签字屈金更。河南七建未在该协议签名、盖章。

原审认为,河南七建将平顶山市体育馆幕墙改造翻新工程转包给孙辉、郭炳南,孙辉、郭炳南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所以该转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进而孙辉、郭炳南将工程再次转包给新景玻璃公司,该合同也应当是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新景玻璃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平顶山体育馆幕墙改造翻新工程,施工完毕后,该幕墙工程经过相关单位验收,并已投入使用。孙辉、郭炳南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2014年1月16日,孙辉、郭炳南与屈金更进行工程量结算,尚欠新景玻璃公司412199.80元,后孙辉、郭炳南支付新景玻璃公司10万元,截至目前,尚欠新景玻璃公司312199.80元,根据新景玻璃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施工承包合同第10条约定,违约方应向遵守合同方支付合同额1%的罚款,本合同的总工程款为1055899.80元,1%应当为10558.998元,所以新景玻璃公司要求郭炳南,孙辉支付违约罚款10558.998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河南七建是体育村升级改造项目的中标人,中标后又将工程部分项目转包给孙辉、郭炳南,新景玻璃公司又从孙辉、郭炳南处承包幕墙改造工程,并实际完成施工交付使用。河南七建有义务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河南七建承包工程及与孙辉、郭炳南转包工程尚未最终决算,无法确定还需支付孙辉、郭炳南承包工程的应付价款,可待双方工程结算后,另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孙辉、郭炳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新景玻璃有限公司工程款312199.80元,违约罚款10558.998元,两项共计322758.798元。二、驳回原告河南新景玻璃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141元,由孙辉、郭炳南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