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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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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恩强诉被告濮阳市泓晟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473号 原告杨恩强,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泓晟驾校。 原告杨恩强诉被告濮阳市泓晟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杨恩强要求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5473号

原告杨恩强,男,汉族。

被告濮阳市泓晟驾校

原告杨恩强诉被告濮阳市泓晟驾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杨恩强要求濮阳市泓晟驾校退还办理A2增A1驾驶证款3500元及练车费3000元。经查,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查询显示,并不存在濮阳市泓晟驾校。现原告杨恩强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恩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