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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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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少民初字第7号 原告杨某,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任某某,女,1988年7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文少民初字第7号

原告杨某,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任某某,女,1988年7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