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民二终字第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通,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象河乡槐树李村委下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泌阳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春水镇春水街。 法定代表人蔡方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华,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德通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德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王德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龙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