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常光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68号 原告陶某某,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常某某,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常光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68号

原告某某,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某某,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光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  耿伟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