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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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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中魁与被告兰存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45号 原告宁中魁,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兰存朝,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宁中魁与被告兰存朝生命权、健康权、身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45号

原告宁中魁,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兰存朝,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宁中魁与被告兰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宁中魁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中魁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中魁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宁中魁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