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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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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师敏、孙茂林、马广华、陈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金初字第9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昌德,行长。 委托代理人段辉然、王树锋,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顺民金初字第9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限公司开封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昌德,行长。

委托代理人段辉然、王树锋,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麒麟餐饮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玉珍,董事长。

被告师敏,女,汉族。

被告孙茂林,男,汉族。

被告马广华,男,汉族。

被告陈雷,男,汉族。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开封分行)诉被告开封市麒麟餐饮有限公司、师敏、孙茂林、马广华、陈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庆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银行开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段辉然,被告师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孙茂林、马广华、陈雷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7日,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贷款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日,被告师敏、孙茂林、马广华、陈雷与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但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偿还本息,自还款周期内第一个月开始多次逾期还款,自2015年4月7日后,经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拒不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到期,被告应当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向原告

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8148.7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和罚息直至清偿完毕;2、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3、被告师敏、孙茂林、马广华、陈雷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师敏辩称,对借款数额没有异议,但目前经济困难,尽量在以后二、三个月内偿还完毕。

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孙茂林、马广华、陈雷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以放款日为起算日,采用月利率制,贷款利率为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即每个还款日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开封市商业银行微贷还款计划,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签字盖章确认。关于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当下述任意情况出现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解除合同,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到期,并要求立即清偿,其中第2项约定借款人迟延支付任何到期款项的,应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自迟延支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第3项约定借款人或保证人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或保证合同中所做承诺和保证的义务,该种情况下,借款人还应对其违约行为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2013年6月17日,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敏、孙茂林、马广华、陈雷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师敏、孙茂林、马广华、陈雷对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6月19日,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万元,在还款过程中,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多次出现逾期未还款情况,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至今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138148.70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23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批准,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以上情况有河南银监局文件、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还款计划、还款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开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在的原告与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师敏、孙茂林、马广华、陈雷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本金30万元发放给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亦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还本付息,但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及时还本付息,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宣布全部债务到期并要求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8148.70元及利息、罚息,要求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师敏、孙茂林、马广华、陈雷自愿为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承诺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违约后,原告要求被告师敏、孙茂林、马广华、陈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138148.70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贷款利率为15‰,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

二、被告开封市御麒麟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违约金30000元。

三、被告师敏、孙茂林、马广华、陈雷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663元,由五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庆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