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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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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涛与文锋阁、凌干钦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279号 原告:张建涛,男,197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文锋阁,女,1975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彭婆镇。 被告:凌干钦,男,1987年生,汉族,住伊川县鸦岭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涛诉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三民初字第279号

原告:张建涛,男,197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文锋阁,女,1975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彭婆镇。

被告:凌干钦,男,1987年生,汉族,住伊川县鸦岭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涛诉被告文锋阁、凌干钦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涛于2015年7月20日以经协商被告凌干钦已经向其偿还9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锋阁、凌干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涛撤回对被告文锋阁、凌干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建涛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亮

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

人民陪审员  黄 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赛 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