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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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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辉与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王春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2015)叶民小字第50号 原告郭辉,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 被告王春晓,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与被告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王春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辉于2015年9

(2015)叶民小字第50号

原告郭辉,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

被告王春晓,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辉与被告叶县坡角山汇银砖业有限公司、王春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辉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辉承担。

审  判  员 刘耀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亚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