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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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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217号 原告王某,男,1987年生,汉族。 被告马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217号

原告王某,男,1987年生,汉族。

被告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颜世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