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731号 委托代理人刘苏霞。 被告赵强。 被告高建南。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西段华艺郡府A1幢1-2层商业5号房。 负责人韩小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军诉被告赵强、高建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运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