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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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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旭升诉被告姜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38号 原告何旭升,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姜雪萍,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旭升诉被告姜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解民二初字第538号

原告何旭升,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姜雪萍,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旭升诉被告姜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苗滋滨

审 判 员  原 琳

人民陪审员  陈迎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炎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