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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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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马平安因与被申请人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9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申字第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平安,男,汉族,1952年11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爱军(又名李爱敏),女,汉族,1968年12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漯立民申字第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平安,男,汉族,1952年11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爱军(又名李爱敏),女,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赵斌,漯河市源汇区老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马平安因与被申请人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本院(2015)漯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平安申请再审称:(一)李爱军所出具的2000年元月13日和2000年农历3月29日两份证据均不是马平安本人所写。(二)被申请人明知2000年1月13日和农历3月29日有条,十年后才起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李爱军答辩称:对马平安所称的事实不予认可,请求本院驳回马平安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李爱军提交的两份书证均属于借条,金额分别为13000元和2000元,署名为“马平安”和“平安”。一审判决存在将该两份借条称作欠条的情况,表述不够准确,但不足以造成当事人误解,不足以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马平安申请对两份书证进行笔迹鉴定,但又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马平安所提诉讼时效问题,因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李爱军可随时主张权利。

综上,马平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平安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