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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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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继周与被上诉人廖家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继周(又名韩吉州、韩吉周),男。 委托代理人王遂勤,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家田,男。 委托代理人张安禄,淅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一终字第00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继周(又名韩吉州、韩吉周),男。

委托代理人王遂勤,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家田,男。

委托代理人张安禄,淅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韩继周与被上诉人廖家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韩继周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金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继周及委托代理人王遂勤,被上诉人廖家田及委托代理人张安禄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4)淅金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6537元,退回给上诉人韩继周。

审判长  赵清军

审判员  王 妮

审判员  田晓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