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太民初字第2144-1号 原告李均喜,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王向阳,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李佩,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胡瑞敏,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胡占伟,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原告胡海洋,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王建明,又名王明,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任文选,又名任文远,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任宗峰,又名任中峰,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彭中卫,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胡森敬,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原告李学习,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被告李继峰,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 被告鲁连群,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均喜、王向阳、李佩、胡瑞敏、胡占伟、胡海洋、王建明、任文选、任宗峰、彭中卫、胡森敬、李学习诉被告李继峰、鲁连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均喜、王向阳、李佩、胡瑞敏、胡占伟、胡海洋、王建明、任文选、任宗峰、彭中卫、胡森敬、李学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均喜、王向阳、李佩、胡瑞敏、胡占伟、胡海洋、王建明、任文选、任宗峰、彭中卫、胡森敬、李学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鲁连群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 冻结被告鲁连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昆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