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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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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鑫海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李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968-3号 原告:濮阳县鑫海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南环路东段。 负责人:刘德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德申,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俊,男,1979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初字第968-3号

原告:濮阳县鑫海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南环路东段。

负责人:刘德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德申,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俊,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花马东街123号A5号库03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301、400、13楼,机构代码证为:75760126-2.

负责人:纪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禹美群,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鑫海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诉被告中李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鑫海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5年7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

审判长  程美玲

陪审员  翟志锋

陪审员  李功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