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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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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胜利与被告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劳初字第102号 原告高胜利,男,汉族。 被告李俊杰,男,汉族。 原告高胜利诉被告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胜利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胜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

河南省濮阳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濮民劳初字第102号

原告胜利,男,汉族。

被告俊杰,男,汉族。

原告胜利被告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胜利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胜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胜利撤回起诉。

诉讼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高胜利负担。

助审员  刘振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