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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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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唐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丁大强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968号 原告河南省唐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现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丁大强,男,生于1975年2月6日,回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968号

原告河南省唐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军,现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丁大强,男,生于1975年2月6日,回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唐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金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