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335号 法定代表人崔勇 法定代表人高明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中山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华威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信阳市中山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涛 审 判 员 甘承斌 人民陪审员 陈生修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