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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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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辉与被告田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738号 原告杨辉,男,生于1983年10月9日,汉族。 被告田龙,男,生于1988年3月10日,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738号

原告杨辉,男,生于1983年10月9日,汉族。

被告田龙,男,生于1988年3月10日,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

负责人张志斌,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兴博,男,生于1987年11月2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与被告田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田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辉申请撤回对被告田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辉撤回对被告田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杨辉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