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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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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王斐上诉洛阳中富廛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中富廛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韩柯,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中富廛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韩柯,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审理王斐上诉洛阳中富廛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9903元,由王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