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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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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耀武诉被告张利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19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男,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偃民六初字第195号

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男,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67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新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