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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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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本辰与张双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2015)卫民初字第1277号 原告张本辰。 被告张双朋。 原告张本辰诉被告张双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

(2015)卫民初字第1277号

原告张本辰。

被告张双朋。

原告张本辰诉被告张双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本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培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