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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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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茜与赵保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2015)淇民初字第821号 原告赵丹茜,女,2013年1月1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岳蕾,女,1995年5月22日出生,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赵保峰,男,

(2015)淇民初字第821号

原告赵丹茜,女,2013年1月1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岳蕾,女,1995年5月22日出生,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赵保峰,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保锦,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赵丹茜与被告赵保峰抚养费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赵丹茜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丹茜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丹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丹茜负担。

审判员  贾海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