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春海与鹤壁紫府饰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531号 原告王春海,男,1955年4月9日出生。 被告鹤壁紫府饰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海与被告鹤壁紫府饰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1531号

原告王春海,男,1955年4月9日出生。

被告鹤壁紫府饰家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海与被告鹤壁紫府饰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王春海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王春海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王春海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