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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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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鹤煤支行与胡振振、李阳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74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鹤煤支行。 负责人王振豫,该行行长。 被告胡振振,男,1987年9月4日出生。 被告李阳浩,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淇滨民二金初字第74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鹤煤支行

负责人王振豫,该行行长。

被告胡振振,男,1987年9月4日出生。

被告阳浩,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鹤煤支行与被告胡振振阳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鹤煤支行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鹤煤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鹤煤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鹤煤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温 丽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