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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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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159号 原告秦某某,男,汉族,农民,生于1989年4月5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89年7月13日,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陕民初字第1159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农民,生于1989年4月5日,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生于1989年7月13日,住河南省陕县。

本院受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建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