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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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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涛、原告张丽萍诉被告任凤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一初字第00025号 原告:范涛,男,汉族。 原告:张丽萍,女,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冠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凤景,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初字第00025号

原告:范涛,男,汉族。

原告张丽萍,女,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冠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凤景,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建伟,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涛、张丽萍诉被告任凤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范涛、张丽萍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涛、张丽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涛、张丽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范涛、张丽萍负担。

审 判 长  吴正勤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韩 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焦元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