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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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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孙朋帅、张凤娟、杨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魏民金初字第135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中段新天下楼盘AB座。 负责人:张天义,该行行长。 被告:孙朋帅,男,汉族,住禹州市方岗乡和沟村。 被告:张凤娟,女,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魏民金初字第135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建安大道中段新天下楼盘AB座。

负责人:天义,该行行长。

被告:孙朋帅,男,汉族,住禹州市方岗乡和沟村。

被告凤娟,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孙朋帅之妻。

被告:杨朝军,男,汉族,住禹州市颍川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孙朋帅、张凤娟、杨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晓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龙飞

责任编辑:国平